各系部:
根据厦门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专项资金2017年重点项目申报的通知》(厦自创办〔2017〕11号)通知,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厦门片区”)专项资金2017年重点项目申报现已启动,请各系部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产业领域
根据《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行动方案》,2017年自创区厦门片区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支持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电力电器、LED 、软件与信息服务、微电子与集成电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智能制造等产业领域的发展。
二、申报主体
1.自创区厦门片区“一核两带二十七园”范围内的(以其税务解缴地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优先支持积极参与国家规模以上企业研发经费统计工作的企业。
2.为自创区厦门片区企业提供研发支持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
三、重点支持项目类型
优先支持符合自主创新示范区主要产业发展方向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定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在产业集中度较高或具有一定产业优势的地区,构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成果转化、试验、检测、加工、人才培养、“互联网+”等科技服务与科技融资服务等,具有开放性、公共性、服务性的公共技术支持平台。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围绕自创区厦门片区重点支持产业领域和方向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从而进一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
要求:平台应具备在相关产业领域内有较大规模的用户群,必须贴近产业、鼓励建在产业园区;平台应能够针对产业内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产业链上关键技术环节的共性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和较高水平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应具有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所需的场所、技术设施、人才队伍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四、项目征集方式和受理时间
自创区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定向征集与公开征集相结合方式进行申报。根据征集方式不同,受理方式和截止时间具体如下:
1.定向征集项目
定向征集项目由市科技局针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及创新创业链条短板策划生成,申报主体按2017年自创区厦门片区专项资金定向征集项目表(附件1)进行申报。
根据自创区行动计划、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或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决定,定向征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由业务处室策划辅导,成熟一个评审一个。纸质材料截止时间:2017年9月15日。
2.公开征集项目
公开征集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由符合申报主体要求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主动策划,并由业务处室辅导,成熟一个评审一个。纸质材料截止时间:2017年10月8日。
公开征集重点项目根据每年自创区专项资金总量进行统筹安排。当年度通过专家评审、但因资金量所限未能立项的项目,将列入市科技重大项目库,第二年优先安排。
五、资助方式和金额
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资助金额一般为200-1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支持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六、申报材料
1.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重大项目);
2.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单位完税证明复印件;
5.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6.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装订成册(附目录,胶装),一式一份(正本)报送市科技局。申报材料不予退还。
七、申报纸质材料受理地点
申报纸质材料请于10月8日前送科研处(齐礼楼708室)。
八、注意事项
1.高校科研院所的院(系)、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同一年度限申报牵头或参与1项自创区专项重点项目;
2.高校科研院所的院(系)、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作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市委、市政府引进的事业性质的大型科研机构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其项目申报:
①同一年度已享受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资金支持的;
②有市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验收的;
③近3年有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④近5年因诚信等被记入诚信档案的。
3.同一个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市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亦不得在市政府相关部门中多头申报。
4.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5.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的“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是指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查新报告、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用户定单等复印件,供专家评审使用。此项材料属于自愿提供。
6.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是指相关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认可书、技术合同(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等复印件,供专家评审使用。此项材料属于自愿提供。
7.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税收证明”的,是指由企业实际上缴的(不含企业享受国家、地方税收优惠减免的部分)、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附件:1.2017年自创区厦门片区专项资金定向征集项目表
2.2017年自创区厦门片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领域
3.厦门市科技计划申报表(重大项目)
4.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科研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