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文件
闽科综〔2002〕30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科技 项目 三项费用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抄报:国家科技部、财政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2年11月27日印发
附件1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省科技计划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产业化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分为:基础性研究项目(含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公益和农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条件建设项目、产业化环境建设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
省科技计划项目分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等层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民营科技企业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六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于每年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七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有关项目推荐部门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推荐部门一般为: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中央驻闽机构、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
第八条 积极推行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科技项目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6、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交《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由省科技厅制订)。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立项评审或论证。
第十二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会同省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十三条 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计划项目的性质,通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的合同书或任务书的文本由省科技厅统一制订,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和评审论证意见填写合同书或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省科技主管部门、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即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
2、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3、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或评估,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4、调整项目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抗拒的困难,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2、协同省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4、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时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
2、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统计调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
3、接受省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接受并配合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6、提交项目结题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拨款、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内、外拨款部分的管理,按照《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结题工作由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可采用鉴定或验收、中止或撤销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鉴定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由省科技厅制订)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工作总结(包括立项背景、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
4、项目技术报告(包括所获成果、专利、研制样机、样品,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等);
5、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
6、项目经费的总决算表。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验收小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的主要任务;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3、超过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4、经费使用不符合《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中止: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中止。
第三十一条 项目撤销: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项目下达后未实施,省科技主管部门商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后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三条 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在本领域或行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三十五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
1、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2、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3、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2、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3、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4、在咨询期间,未经管理者许可,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省科技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资信、专家个人意见无效、通报违规事实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定期组成联合小组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抽查、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可按科技奖励管理办法逐级申报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不按合同执行或无故中止合同,不按计划用款、挪用经费,不按有关规定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中止拨款,直至追回已拨的全部经费,同时取消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违约的应承担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管理等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加科学、规范地管理科技三项费用,强化预算约束和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加快福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的步伐,根据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科技三项费用来源于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科技经费。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科技三项费用由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五条 根据“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我省科技经济发展计划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科技三项费用主要支持:基础性研究(含自然科学基金)、社会公益和农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条件建设、产业化环境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第六条 凡在福建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民营科技企业申请科技项目及经费按《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办理。向社会招标的科技项目按相关的招投标办法办理。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列支范围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列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一)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指科技项目确立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1、项目直接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科技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并以科技项目为核算对象,按全额预算口径进行全成本核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它直接费。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在科技项目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科技三项费用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技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若确需购买,需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修缮费, 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不包括将科技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科技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试验外协事项。
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埠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技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其它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技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2、项目间接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技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项目间接费占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3、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是指将协作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协作研究开发支出预算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类详细列示。
(二)计划管理费,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本级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信息管理、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列入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支出后,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四章 预算的审批和下达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按照科技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职能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科技项目的同时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含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所申请的科技三项费用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第三章的开支范围,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科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乙方,下同),按科技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对批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项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不需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由科技主管部门直接列入年度预算送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即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丙方,下同),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经费使用范围。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每年度终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必须向科技主管部门报送《资金活动情况表》、《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明细表》(表格附后),由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送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完成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决算表附后),经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十六条 未结题科技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后的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科技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技项目,在科技主管部门作出中止或撤销科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部上缴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它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在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外,应当同时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委员会(小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
第十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合同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考评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三项费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对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由科学支出中自然科学专项经费安排的科技项目,其经费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制定的《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