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及支持方式
1、符合条件的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本申报指南自由申报,鼓励申报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组成技术创新联盟或团队共同申请。
2、经评审后按竞争择优的原则予以扶持,每个专项的子专题仅支持一个项目。每个项目支持强度不少于200万元。
3、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申请支持方式一般为贷款贴息、或股权投资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股权投资占总资助资金比例不少于50%);项目承担单位为国有事业性质科研机构的,可申请无偿资助支持方式。市委市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项目另行研究。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厦门市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2017年)”(附件1)所规定的专题方向范围、内容、目标、技术经济指标等申报要求进行申报,任务应明确具体,体现项目的创新性、预期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在项目完成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
2、项目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厦门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等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以及国有事业性质科研机构,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厦门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协作的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科研组织)。
3、项目主要研发活动及应用转化地点应在厦门市域内。其中企业牵头申报的,牵头企业须具备研发工作基础和产学研合作能力,且须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注册资金和上一年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以上。优先支持实施期内能产生较多数量专利成果(尤其是发明专利或获得国际PCT专利)的项目。
申请股权投入与无偿结合资助方式的企业,还需有经备案的股权投资机构在2016年度以来完成或正在进行尽职调查、企业估值等入股谈判等工作,或已于近一年内与申报企业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拟持股份额和入股价格。
4、同一企业同一年度限申报牵头或参与1项科技重大专项;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其项目申报:
①近两年连续获得市科技项目计划立项的;
②企业目前正在承担市科技重大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或同一年度已享受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支持的;
③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低于申请资助金额的(社会事业类可酌情放宽);
④有市科技项目逾期未验收的;
⑤近3年有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⑥近5年因诚信等被记入市诚信系统的。
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科技项目存在以上③-⑥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其项目所在院(系)、科室的项目申报。
5、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报单位正式在职科技人员,申报当年不超过65周岁,且实际主持研发或成果转化工作,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项,亦不可因为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6、同一个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市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亦不得在市政府相关部门中多头申报。
7、项目实施期间一般为2 - 3年以内。
8、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9、企业申报材料可提供“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是指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查新报告、评价报告、检测报告、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用户定单等复印件,供专家评审使用。此项材料属于自愿提供。
10、企业申报材料可提供“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是指相关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认可书、技术合同(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等复印件,供专家评审使用。此项材料属于自愿提供。
11、企业申报材料中提供“税收证明”的,是指由企业实际上缴的(不含企业享受国家、地方税收优惠减免的部分)、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无需提供。
三、申报材料
1、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单位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仅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或项目投资建议书、申报单位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仅申请股权投资与无偿结合的提供);
6、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7、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
四、申报时间与程序:
请各系于2017年1月5日前将报送相关材料到齐礼楼707室,
1、申请书电子版和纸质材料(5份);
2、信息汇总表电子版;
学校将根据各系上报名单进行校内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再进行网上在线填报。网上申报请于1月11前提交。1月16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交齐礼楼707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如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合作协议的,原件均需装订在正本中),A4 纸双面打印/复印,装订成册(每份申报书需附上目录、胶装)。